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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发布时间:2023/3/12 9:00:00浏览量:

一、年检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查。2023年3月15日前,各民办高校按照教育部年检指标体系要求,对本校2022年度办学情况逐项开展自查,向省教育厅报送年检材料,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经申请同意后可以缓期报送,缓报截止时间不超过3月31日。否则按无故不按期报送年检材料处理。


(二)审核检查。2023年4月20日前,省教育厅对民办高校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适时组织实地检查。其中,民办高校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根据工作要求,采取学校自查和省教育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拟定结论。2023年5月30日前,省教育厅根据民办高校审核查验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等情况拟定年检结论,并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登记年检结论,加盖印章。


二、年检内容

民办普通高校年检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0〕35号)执行,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鄂教规〔2013〕1号)有关要求执行。重点是党建与思政工作、办学条件达标、规范法人治理、规范办学行为、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学校经济往来及关联交易、师生权益保障等情况。


三、年检结论评定

根据审核检查、财务审计、平时掌握的民办高校违规办学情况,结合本次年检工作重点,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拟定各民办高校年检结论等次。


四、报送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报告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内容包括上级部门前期督查发现重点问题、上年度年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方向等方面的情况。对于本年度新发生的重要、重大情况,要客观、全面专门报告。自查报告要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以学校正式文件报送,加盖学校印章。

(二)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今年年检,部分学校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抽查审计(抽查名单另行通知),其他民办高校自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向省教育厅提交审计报告,省教育厅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民办高校2022年度财务审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学校财务情况。学校资产及负债情况,包括学校的总资产、净资产、负债额及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2.学校融资情况。以学校名义开展的融资行为,融资的主体、用途、决策情况、还款情况。学校举办者(或其实际控制人)以学校名义融资的情况。

3.学校与举办者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4.学校对外投资管理及收益等情况。

5.学校资产管理及处置情况。学校土地房产等法人财产的管理与处置情况、决策情况。

6.学校银行账开户及使用情况。以学校名义开设账户的数量、类别及管理使用情况。

7.学校资金的决策和管理情况。包括制度情况、决策机制等有关情况。

8.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校园校舍产权证明。包括校园土地、校舍产权证明(租赁办学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证明(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年度消防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学校2022年度招生简章、广告。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六)学校2022年度颁发的学业证书(样本)。

(七)2022年度内学校变更事项批复件(复印件)。

(八)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学校章程。

(十)《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信息表》(附件2)。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补充报送的有关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举办者主要负责同志及法定代表人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督促相关工作落实,按要求及时部署和开展2022年度年检自查及相关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各民办学校认真组织年检材料,材料要客观反映学校办学实际,形式完备、数据真实,按时报送,不得弄虚作假。

(三)积极协助配合。专家组进校实地检查时,学校对专家提出的检查项目和场所,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故意推诿、拖延。要为专家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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